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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工会建设,做好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利益,既是各级工会的责任所在,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大工会法贯彻力度,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激发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和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工会民主参与制度,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

  (一)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已经与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有关工作,听取并研究工会组织的意见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包括产业工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特别要加强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件、重要政策的信息通报工作,形成畅通互动的信息渠道。

  (二)不断扩大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决策时,要主动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在研究制定企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邀请工会参与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建议;政府成立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要吸纳工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执法检查和监察,可邀请工会参与,检查监察结果要及时向工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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