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优秀乡镇(街道)干部的选拔力度。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要从在乡镇(街道)基层工作和经过乡镇(街道)基层锻炼,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群众公认的干部中选拔。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任用上,要注意充分发挥各年龄段乡镇(街道)干部的积极性,形成梯次配备,不唯学历,不搞年龄上的层层递减。对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尤其在艰苦环境下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破格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县(区)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中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
(三)逐步改善乡镇(街道)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乡镇(街道)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千方百计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要逐步做到与县级机关公务员一视同仁。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乡镇(街道)干部,县(区)和乡镇(街道)要给予具体帮扶。县(区)每两年要安排乡镇(街道)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四)努力为乡镇(街道)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上级党委、政府在作出决策和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实实在在为乡镇(街道)干部减负,让他们集中精力为群众办实事。上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乡镇(街道)干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注意总结推广乡镇(街道)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深化“暖促”工程,不断完善渔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帮助渔农村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培养年轻干部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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