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