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6)1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