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 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区)政府。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市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2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1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5)1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1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2)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1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