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分级
5.4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