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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6.3 市本级粮食应急保障措施

  6.3.1 市本级要确保省政府下达的21850吨储备粮、275吨储备油的落实;确保1000吨原粮、300吨成品粮的应急库存的足额到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分别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落实有关费用,并每月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详见附件一)

  6.3.2 市本级确定应急粮食加工厂5家,日加工能力为大米220吨。市粮食局要与指定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详见附件二)

  6.3.3 市本级在所辖区范围内选择并认定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共31家)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市粮食局要与应急粮食供应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书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三)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市城镇及其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6.6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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