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市本级粮食应急保障措施
6.3.1 市本级要确保省政府下达的21850吨储备粮、275吨储备油的落实;确保1000吨原粮、300吨成品粮的应急库存的足额到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分别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落实有关费用,并每月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详见附件一)
6.3.2 市本级确定应急粮食加工厂5家,日加工能力为大米220吨。市粮食局要与指定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详见附件二)
6.3.3 市本级在所辖区范围内选择并认定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共31家)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市粮食局要与应急粮食供应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书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三)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市城镇及其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6.6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