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条件许可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当地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Ⅰ级、Ⅱ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出现Ⅲ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6.2.1 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县(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签订应急粮食供应协议,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6.2.4 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局备案。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