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城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②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4 Ⅳ级应急响应
5.4.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4.2 应急处置
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5.5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保证一定的成品粮储备,重点保证重要城区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