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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城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县(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②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4 Ⅳ级应急响应

  5.4.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4.2 应急处置

  县(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5.5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保证一定的成品粮储备,重点保证重要城区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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