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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社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3 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4 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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