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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在重点传染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

  4.5.1 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点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专家会诊程序执行。对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舟山市人民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4.5.2 定点医疗机构

  舟山市人民医院为市级重点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区)人民医院为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4.5.3 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5.4 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辖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进行报告。

5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当所发生的重点传染病疫情达到预警等级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传染病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生Ⅰ、Ⅱ、Ⅲ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Ⅳ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3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建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降级与终止建议,经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降级和终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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