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工作程序
(一)疫情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点传染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范围重点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三)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四)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船只,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五)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疫情预警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划分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实施四级预警。
4.3 疫情报告
重点传染病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4.4 疫情评估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对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情况进行评估,判定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5 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