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三)在我市毗邻地区已有重点传染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
3.2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一)腺鼠疫: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二)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三)某种传染性疾病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的;
(四)在1个县(区)内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且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五)本市毗邻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
3.3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一)腺鼠疫:本市已发生腺鼠疫确诊病例或肺鼠疫疑似病例;
(二)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三)在本市已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某种传染性疾病在2个县级(区)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五) 在2个以上县(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并出现多例死亡病例,且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本市毗邻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疫情,且已经传入本市的。
3.4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三)某种传染性疾病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四)本市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并出现多例死亡病例,且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五)新发传染病疫情,在本市已形成传播和流行的。
4 监测、控制、预警、报告、评估与救治
4.1 监测与控制
4.1.1 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县(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点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监测内容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