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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市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点传染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1.4.2 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施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在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4.3 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科学、有序、快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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