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舟山市行政中心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86号)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舟山市行政中心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舟山市行政中心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对市行政中心区域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火灾扑救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行政中心实际(市行政中心区域内各大楼消防设备设施统一由主楼消防主机进行控制,且各大楼用于消防、喷淋的水泵、消防池及屋顶水箱均设置在主楼),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市行政中心区域,包括市行政中心主楼及附楼(1-2号)、市行政中心1-7号办公楼、广场等。
二、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市行政中心内各楼宇配置的消防栓、消防喷淋等需市行政中心主楼供水的公共消防设施。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整个市行政中心消防供水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行政中心区域内消防用水的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市行政中心区域内各大楼消防联网设备(消控中心)的日常维护等具体管理事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舟山兴港物业公司负责。
四、市行政中心内所有单位应加强所在楼宇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杜绝消防用水挪作它用。各有关单位如遇消防设备故障、检修、测试,或需要动用消防用水时,应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舟山兴港物业公司联系或申请,并征得同意。
五、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有埋压、圈占、损害消防供水设施或其他妨碍消防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七、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及其供水阀门,以免因消防水箱无法快速补满而引发消防隐患,影响市行政中心的安全运行。举行消防演习、训练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启公共消防栓的,有关单位应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告知消防演习、训练的时间、地点、用水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