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不占现有社区人员计划。
3、科学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主任助理等职务。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适应、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可通过一定程序进入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
4、严格管理和考核。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统一由乡镇(街道)与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三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党、团组织关系迁入所在社区,其人事关系、档案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聘用期满或终止合同后,工作变动的,按现行的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由县(区)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5、加强培训和教育。在上岗前,必须对新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他们重点学习社区工作知识和开展基层工作的方法;在任职期间,由社区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实行一对一帮带,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每年由县(区)人事部门牵头,对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工作期间的各项公共培训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6、保证一定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待遇。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工作期间,其工资奖金按所在社区副主任标准确定;保险福利待遇按所在社区工作人员标准执行;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地自行确定;三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四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纳部分按所在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处理。要重视解决到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如离家较远的,应提供相应的食宿条件,并报销一定的交通费用。
7、关心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对在社区工作有一定年限、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从2009年开始,各县(区)委在调整和配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时,可以在社区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从2009年开始,各县(区)、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主要从在社区工作满三年,仍在社区工作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报考市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可直接进入面试。上述人员被录用为本市范围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其在社区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可合并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时间。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笔试成绩加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