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每项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的考核分值。
(二)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
1.参加经济和金融活动情况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市政府和全市有关经济金融活动,包括工业经济服务、市及县(区)银企合作交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等活动。(10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各类信息。(5分)
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3分)
4.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建设,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2分)
5.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2分)
6.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考核。按各金融机构配合程度打分,不予积极配合的不得分。(8分)
(三)市农发行第一部分考核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计分,第二部分按实际情况考核。
(四)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力指标的考核。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舟山市保险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5〕148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报告。
三、考核奖励
(一)每年度末,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算,测算表于次年1月15日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二)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引入上级行直贷、信贷资产转让、呆账核销等情况须列详细清单。各银行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若有虚假,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各银行机构上报的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汇总计算出全年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分数,提出考核报告和考核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和舟山银监分局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奖励。
四、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
(二)本办法有关数据除要求各行(社)提供外,最终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