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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政府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了解和上报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事发地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安部门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监测,控制污染源。医疗卫生部门实施医疗救护,医治受伤人员。水务部门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满足供(用)水需要。
  (3)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为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紧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市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发现场,直接指挥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4 纠纷处理
  在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事件:
  (1)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裁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县(区)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市际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商工作。
  5.5 应急结束
  (1)因重大水事纠纷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结束。
  (2)应急结束的建议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或市水利围垦局提出,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利围垦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事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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