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1 监测预警
市水利围垦局、县(区)级政府要针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送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事件,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和市水利围垦局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市际水事纠纷事件的,市水利围垦局还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1)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事件的处理,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2)市水利围垦局(必要时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由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2)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由县(区)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5.3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水利围垦局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