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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有效应对重大水事纠纷事件。
  (3)按照市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参照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 事件分级


  按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Ⅰ级)
  (1)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大范围严重污染,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受到较大范围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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