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处置和努力化解重大水事纠纷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水环境的改变而引发大规模水事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导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导致冲突的危害和影响。
(4)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严重扰乱水事秩序的行为,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于预防和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整个过程。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