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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载入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指标等基本信息。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列入设计内容,保证和提升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报告中应对建筑节能设计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及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由设计单位补充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的选购与施工,保证节能技术的实施,并确保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和所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或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将成立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开展本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按各自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加快建筑节能的推行步伐。
  (三)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支出。同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级墙改办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建筑工程,应提取一定比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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