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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太阳能等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2007年,我市8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50%公共建筑要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强化节能意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
  (一)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营造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强化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努力营造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全面执行、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带头实施建筑节能。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建设行为,积极引导和约束建设单位实施建筑节能。
  (三)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光纤)、地热、水热、空气源(风能)等自然能源和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在城市,要鼓励集中使用太阳能,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四)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节能技术、产品,不得选用国家和本省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原则,应利用有利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优选适宜的建筑造型和围护结构形式,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努力降低建筑综合能耗。
  四、明确节能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有关单位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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