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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法制办依法处理。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影响重大的,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应当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先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统一加盖“舟山市人民政府”印章。启用“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法制办管理,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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