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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生猪进行定点屠宰时,必须对每批生猪进行瘦肉精宰前尿液检测,尿检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送宰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市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由市农林局负责,对市外货源生猪每批次(车)抽检比例为5-10%,对本地生猪每批次抽检比例为3-5%。各县(区)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单位或部门由县(区)政府确定。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宰前尿样抽检中的有关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和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会同农林、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执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农林部门负责尿检阳性源头原因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要会同经贸部门加强对市外货源生猪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对瘦肉精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三)加强对猪肉流通、消费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批发企业等流通环节的监管,切实防止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在市场上流通。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加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和落实各项制度,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切实防止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进入消费渠道。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规范运行,切实防止以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增加投入,加强瘦肉精检测

  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强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市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经费、检测尿液呈阳性生猪的复检费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中解决。确定市农林局下属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市级定性检测机构,市质量技监局下属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和市卫生局下属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市级定量检测机构。各县(区)应保证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瘦肉精的检验费用和检测尿液呈阳性生猪的复检费用,并指定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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