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近来,上海发生了多起食用含瘦肉精猪肉、猪内脏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委书记习近平就此作了重要批示,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落实,下发了专题会议纪要(〔2006〕4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生猪屠宰、猪肉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监管,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领导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上海瘦肉精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舟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组织,加强领导,集中精力,狠抓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密切配合,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职能和管辖区域,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强化检测,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等环节的监管。
农林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的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监管,强化对养殖场(户)的日常检查,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对使用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发现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