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通报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及时向市通报中心通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部、省属在舟单位除按照原有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情况外,必须同时向市通报中心通报。
(3)依托市信息网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通报与预警监测平台,整合现有的报警接警资源,全天候24小时运作,实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接警,保证信息通报和联系渠道畅通。
(4)各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应确定2个以上的即时联系方式,公众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进行报警。
3.2 预警处理与预警发布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行风险评估,判定事件等级并在本系统发布预警。必要的应启动相应的预案,同时向市通报中心通报。 (2)市通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各部门(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救助,查明事件状态及原因,并反馈给市通报中心。
(3)市通报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信息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根据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报级别,并及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其中I级、II级、Ⅲ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还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向省通报中心报告。
(4)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送市协调小组,同时对重大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市协调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信息作出判断, 提出处理意见。发生和可能发生I级、II级 和Ⅲ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召开市协调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确定指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