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一项司法鉴定业务至少增加5万元人民币。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
已经登记,现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2007年前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
(三)审核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区县(市)司法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区县(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三、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编制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由市局每年统一编制和公告。《名册》编制的登记工作每年10月启动至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印发并对外公告《名册》。凡未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制度规范
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市局制定下发新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之前,现有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五、关于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
为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效率,确保司法鉴定活动适应诉讼的需要,区县(市)司法局应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对鉴定人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素质教育。
(二)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严格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职业纪律要求和鉴定程序规范做好鉴定工作。
(三)加强司法鉴定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司法鉴定人才资源。鉴定机构鉴定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技术顾问参与鉴定,努力提高鉴定质量。
六、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区县(市)司法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和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正确把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方向,确保我市司法鉴定活动的顺利、健康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