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司办〔200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三个月以来,各区县(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推进了我市司法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为司法机关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确保司法鉴定事业顺利、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县(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履行
经区县(市)司法局初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区县(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初审工作;
(三)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意见;
(四)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核登记
(一)审核登记的原则
每一类司法鉴定机构,区县(市)可申请设立1个,以满足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的需要。设有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2个司法鉴定机构。
(二)审核登记的条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专职司法鉴定人。
2、机构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增加一项司法鉴定业务至少增加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