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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子签章使用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单位各级人员使用公章须按要求填写公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电子公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电子公章保管人盖章。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公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时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电子公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电子公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公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制章单位报告,并重新制发电子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公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用户不慎将含有公章的U盘丢失,需要本人或委托其他人持有关证件三天内到相关制章单位挂失并重新申请补办U盘,前一个U盘即刻被废止。
  第十九条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持本单位介绍信到西部安全认证中心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六章 电子公章使用方法

  一、方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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