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子签章使用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
(宁价检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公章是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正常管理活动的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负责人授权由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单位的电子公章管理工作,监督电子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的电子印章由西部安全认证中心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二章 电子公章的保管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由专人依职权使用并保管。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经由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 电子公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单位公章,须办理归还电子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八条 电子公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九条 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应向区物价检查所交回实物印章,同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一并交回,并由区物价检查所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 电子公章的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建立公章管理卡,专人使用公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