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司办〔2006〕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档案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五日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存好鉴定业务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鉴定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
(二)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八条 鉴定人应当收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