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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宁价检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护系统设备正常使用,实现系统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系统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和系统操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更新和维护,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集成化的智能人机系统,包括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后备电源、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料、系统操作人员。
  第四条 “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是用于收集、存储、传递和发布价格政策咨询、价格投诉举报信息的服务网络系统,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服务水平,提高价格举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技术手段。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五条 系统管理部门是自治区物价检查所,技术管理部门是自治区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安装和日常维护;
  三、检查系统运行环境及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负责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和消除;
  五、管理本系统信息网与外部网的联接。
  第六条 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按统一的规格要求配置系统,否则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其接入。
  第七条 各级12358价格举报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系统的登录密码属秘密事项,须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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