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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2)负责上级12358价格举报中心分流转办的价格投诉举报的办理和督办;
  (3)受理、承办、转办本辖区内来人、来信等形式的价格投诉、举报;
  (4)根据职能权限,承办本辖区内较大的或本辖区内跨区域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价格方面纠纷争议;
  (5)根据职能权限承办查处本辖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案件;
  (6)协助本单位相关职能机构 受理消费者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7)统计、分析、整理价格举报工作数据和资料;通报和公布本辖区有关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8)督促、指导下级价格举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区)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其工作职责。
  (1)承办上级12358价格举报机构的分流转办、移交的价格投诉、举报;
  (2)受理本辖区内来人、来信等形式的价格投诉、举报;
  (3)根据职能权限,承办本辖区价格投诉举报案件;
  (4)调解和疏导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价格矛盾;
  (5)协助职能岗位 受理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6)统计、整理价格举报工作数据和资料,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运行机制与程序

  第四条 全区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投诉举报工作,实行区、市、县(市、区)三级网络的运行机制。即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按照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在网上集中受理、登录,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在网上分流转办,实现区、市、县(市、区)三方通话一次完成。
  第五条 运行程序:对价格投诉举报,一般按核实受理、详细登录、调解处理、督办回复、信息报告、立卷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核实受理。对消费者以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投诉举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属于价格部门应该受理的范围。对属于价格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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