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试行)
(宁价检发[2006]130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2358价格举报工作(以下简称12358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使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12358价格举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形象工程,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窗口。因此,12358价格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调处高效、文明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是本级价格部门负责价格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各自职责。
一、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区范围内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2) 受理全区范围内的价格投诉举报,对受理的价格投诉举报进行分流转办和督办检查;
(3)对不属于价格部门职能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承办上级交办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承办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重大、紧急、突发及群体性投诉举报;
(5)协助局综合法规处受理消费者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6)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7)采录、汇总、统计、分析、整理价格举报工作的数据资料,通报和公布有关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