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由民政部门、市财政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起步运转,镇合管办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建立家庭帐户运行后,须在下年到期前,提前缴纳下年基金,不得无故拖欠。对拒缴、逾期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市合管办从欠缴次月起,有权暂停该户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该家庭户主负责,但家庭帐户有效。过期后续交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成员如有一人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家庭其他成员暂停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家庭帐户保留有效,但不可支取。待缴清合作医疗基金及滞纳金后方可享受合作医疗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帐户
第九条 市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建立一个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包括:
(一)以家庭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部分,由农户和合作医疗办公室共同管理。
(二)年终家庭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农民自己所有,可以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三)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帐户基金支付,未体检者不得从家庭帐户基金中扣除。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在变更户口所在地时,在市内家庭帐户随户口转移,其家庭帐户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在变更户口所在地时,在市外凭户口本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家庭帐户的结余基金本息可随同转移或支取。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户籍变为非三镇户口时,根据所变人数,其家庭帐户基金可转移,由他人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同时终止本人合作医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