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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嘉政办发[2005]36号 2005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医疗费用由政府资助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镇常住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薄为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都可在所在镇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每年资助标准: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二)农民个人年缴费标准: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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