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订协内容与期限
(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重新签订协议。
(三)明确保障条款。规范违反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合农民,并报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固定的合作医疗办公场所及工作窗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二)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并积极宣传;
(三)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推诿、拒绝参合农民的合理就医需求,为参合患者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自身诊疗行为,并积极引导患病参合农民正确对待参合后所享受的权利,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对确因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及不予或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医务人员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确需转诊的病人要及时转诊,不能为增加业务收入而截留病人,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以国家和参合农民利益为重,严禁弄虚作假、开大处方、人情方及不必要的检查;
(九)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身份和证件,出院时要为参合农民按需要提供详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
(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检查、手术、药品等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收费、分解收费,严禁将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其他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之内;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对医疗费用发生的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