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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并卫办发[2006]67号 2006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医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目前,我市十县(市、区)已全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合医办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实行了严格的定点制。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山西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专门制发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在省级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制。
  为贯彻执行《办法》精神,合理利用我市现有卫生资源,为各医疗单位创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证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太原市新型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单位要学习《办法》精神,凡符合规定条件、愿意为参合农民服务、严格执行《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单位,均可向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经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协议,统一挂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就医。
  3、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减免制。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院方按患者所在地规定的报销比率,当即兑付补偿金,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月定点医疗机构把垫付的费用列出,经患者所在地县(市、区)合医办审核后,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由银行直接将费用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账户内。
  4、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照《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管理中心报告参合农民就医信息,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5、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精神,加强学习和培训,指导参合农民按规定逐级转诊至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凡需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者,须经市级医疗机构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后方可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方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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