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渝司办〔2006〕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属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各区县(市)司法局应严格按照《配置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局将不予登记。
二、已经登记,现未达到《配置标准》规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2007年前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