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各有关单位上报给当地确认部门的报表作为确认依据之一。由考核组对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到位资金进行认定。投资项目的确认需提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合同,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证明。实物投资要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或直接评估确认。
二、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依据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书为准。
三、捐赠资金和物资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确认书为准。
四、以资金形式投资的,依据当地资金引进单位、项目审批部门和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考核组对按年度确定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地区、部门单位依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评议。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核的办法,由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审查证明材料、实地抽查相结合的考评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评程序:
一、听取汇报。主要听取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的总体分析、评价、存在问题以及对考核工作的建议。
二、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项目库及各项制度建设、投资投诉等需要查阅资料来验证核实的工作。
三、实地抽查。对适宜实地察看的工作,考核组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随机抽查。
四、考评打分,满分为100分。
减分:以《青海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标准》 (附件)为准。
加分:视各有关单位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加分。
五、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总体评价得分。计算出的分值作为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的依据。
六、表彰奖励。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及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为百分制。其计分标准如下:
一、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70分
二、建立招商项目库 7分
三、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 3分
四、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6分
五、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制度 4分
六、投诉案件处理 5分
七、加分 5分
第六章 考评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不超过8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