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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7]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责任制,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外资指省外、国外、境外资金。
  第三条 考核对象:省政府按年度确定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地区和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组织机构,由省招商局、省政府督查室、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年度重点任务考核目标确定的引进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建立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库;参加“青洽会”等省内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情况;招商活动的计划、安排及项目签约和跟踪落实情况;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及制度建设情况;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投资商投诉处理程序等。

第四章 考核确认到位资金

  第六条 到位资金的确认范围。
  一、用于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生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资金(含实物投资)。
  二、捐赠资金和实物。
  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四、以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第七条 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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