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找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要检查医院小金库资金收支情况,物品采购折扣、回扣的入账及应用情况。
4.查找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查找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要通过检查招投标记录、购销合同、医院财务审计等工作方法查找、发现存在问题。
(三)对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的财物统一收缴
1.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均参加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财物收缴工作。
2.对收缴的款项,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帐管理。市卫生局将设立的收缴专户,各县(市、区)卫生局可参照执行。
3.对收缴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填写《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9月30日前,各单位将收缴物品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对所属单位收缴财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分类作出处理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中能主动上缴款物,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关系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效果和成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再教育再发动,使人人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收获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实行属地化治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