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卫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和《太原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对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做出处理,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医药购销、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基本要求:坚持人人参与,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推进建立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一)法规和政策教育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省卫生厅编印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学习资料》,通过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观看影视资料、开展辅导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提高大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查找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有关人员及其子女或亲属接受资助出国旅游、学习情况。
2.查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