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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六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档次划分。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青海省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引资人授予“青海省招商引资模范”荣誉称号,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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