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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8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在省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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