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7]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略)
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 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