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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二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运行状况实行年报制。严禁大型医用设备超期使用。医疗机构对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或不能通过质量检验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报废,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厅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按管理权限,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批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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