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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类别、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上岗人员相应的岗位资质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等;
  (四)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名称、类别、规格和主要配件。
  第十七条 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年度审批情况。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作价办法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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