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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细则

  第十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我省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标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审核、上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和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书。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根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组,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分析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
  三、省卫生厅组织设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发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从大型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论证分析,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专家组论证分析并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审核同意购置的上报卫生部审批。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论证分析,并上报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论证并作出是否同意购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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